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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 我校基金会接受首例遗嘱捐赠
2017年5月20日,上海财经大学退休副教授罗曙先过世。生前她立下遗嘱,过世后将自己一套房产及其他遗产总额的百分之五捐赠给上海财经大学,捐款将全部投入到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设的上海财经大学“银发基金”,用于上海财经大学离退休老同志扶贫帮困工作。2019年1月10日,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收到捐赠款人民币 167913 元(大写:壹拾陆万七千九百壹拾叁元),这也是我校基金会收到的首例遗嘱捐赠。
罗曙先副教授是上海财经大学原统计学系副教授,九三学社社员,因病医治无效,于2017年5月20日06时30分不幸在上海电力医院逝世,享年89岁。罗曙先副教授出生于1928年10月8日,汉族,籍贯浙江上虞。1951年7月毕业于上海财经学院;1980年10月开始在上海财经学院统计系担任教员,于1981年12月12日升为讲师,罗曙先副教授于1982年加入九三学社,于1987年5月26日晋升为副教授,工作至1992年3月从上海财经大学统计学系退休。罗曙先副教授对统计科学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特别专长工业统计。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1983年曾参与编写工业统计自学教材,负责产品质量章节;同年撰写了《我国第二次工业普查方案与联合国1983年工业普查方案的若干比较》;1984年参加上海市社会,经济,科技统计指标体系研究课题组的国民经济部门分类中关于西方部门分类的专题研究;1986年7月撰写了《论工业产品质量统计考核体系》,文章对常用的一些质量指标进行了综合评价,提出了设置反映产品本身质量,企业管理工作质量,使用过程质量和产品质量效益等四个方面的指标来全面反映产品的质量,以有利于宏观控制和微观管理。
罗曙先副教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工作勤恳,敬业奉献,是一位师生热爱的好老师。12年的教学生涯,罗曙先副教授为国家培养了大批统计人才,有些已经成为各经济单位的领导骨干或专家。此次遗嘱捐赠,更体现了罗教授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对上财离退休教师的关爱之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最可靠的证据。(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具有最强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3、予以公证。(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 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